状况:
任意羁押
所有国家都面临任意羁押的问题。任意羁押不受国界限制,每年数千人遭受其害。因为羁押本身并不构成对人权的侵犯,所以国际法逐步对羁押的界限作出规定,界定羁押(无论是行政的还是司法的)在什么范围之外成为任意羁押。
《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任意羁押问题工作组(该工作组是根据联合国前人权委员会通过的第1991/42号决议建立的)规定,如果情况符合以下三个类别之一,那么对自由的剥夺是任意的:
第一类:完全不可能援引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剥夺自由有理(如当一个人在服满刑期后或尽管大赦法对其适用,但却仍被拘留);
第二类:剥夺自由是由于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七、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和第二十一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所致,就缔约国而言,则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类: 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相应国际文书所确立的有关公正审判的国际准则,其严重程度使剥夺自由具有了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