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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2020

关注王全璋获释后人身自由之联署声明

中国维权律师王全璋预计将于2020年4月5日获释。中国维权律师王全璋于2015年「709大抓捕」期间被捕,遭秘密羁押逾1200天后,于2018年12月26日因「颠覆国家政权」控罪被安排闭门审讯,2019年1月被判入狱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为了确保王全璋获释后的待遇合乎中国法律及国际人权标准,我们强烈要求中国政府:

1. 尊重王全璋及其家人意愿及权利,让王全璋立即回北京与妻儿团聚;
2. 尊重并确保王全璋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尤其是迁徙自由;
3. 确保王全璋及其家人不会被软禁、长期监视;
4. 防止王全璋及其家人不再被骚扰或逼害
5. 确保王全璋儿子能充分行使其平等受教育权

王全璋是谁?

王全璋于2007年起在北京执业,经常代理敏感人权案件,包括宗教自由案、土地维权案及新闻自由案件等。此外,他亦曾以笔名在网上发表时政评论,并撰写有关中国公民社会的报告。「709大抓捕」期间,王全璋2015年8月3日被警方带走,2017年2月14日正式被控「颠覆国家政权」。

司法程序不公
王全璋由被捕至正式服刑前,长期处于秘密关押状态逾三年,并不被允许会见家人或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其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亦相信因为当局施压,屡次被迫解聘,并遭当局针对和打压。法院声称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因此不公开庭审。案件判刑至今已逾一年,判决书却仍未公开。

家人一直被骚扰
王全璋之妻李文足为救援丈夫而不断抗争,逾30次到最高人民法院抗议,又发起「千里寻夫」等行动。2017年,李文足与其他709律师妻子把行动带到社交媒体,并分享了「我可以无发,你不能无法」削发抗议,引起本地及国际社会强烈关注。

在李文足为王全璋维权的数年间,公安、国保对李文足及儿子持续骚扰和监控。王全璋开庭前一天,李文足被公安困在北京家中,不准她前往天津法院旁听。儿子亦因警方向学校施压而两度失学:一次是2016年警察下令区内所有幼稚园不能取录王的儿子;另一次是2019年六岁的儿子上小学,但上学四天就已经因警察数次到学校施压,再次失学。

健康情况堪忧
早于2018年中,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从刘卫国律师口中得知王在羁押期间被强迫服药,估计曾遭受酷刑折磨。李文足2019年6月首次探望王全璋后,表示丈夫面容消瘦,记忆力衰退,表现焦躁、恐惧。李其后数次探视,亦发现王掉了数颗牙齿,健康状况令人担忧。人权捍卫者在审前羁押期间及狱中时常遭受酷刑及不人道对待,常用手法包括:强迫服药、睡眠剥夺、老虎凳、单独囚禁、延长盘问过程等。受害人众多,其中包括维权律师王宇、李和平和谢阳等。

恐成为「从小监狱走到大监狱」
王全璋获释后,极有可能被送返及软禁在他的户口所在地山东济南。李文足质疑监狱威胁逼迫王全璋迁回山东,直斥当局阻止他们一家团聚。早前李文足收到王全璋的信,信中提及他自己应该回到济南的原因,以爱妻宠儿的王全璋来说极不寻常。

当局这种处理手法跟对待其他709律师相似,如江天勇律师。他于2019年2月28日获释,但至今仍然在河南被软禁,未能得到他所需的身体检查及治疗。

江天勇律师指出,根据中国法例,获释人前往的地方要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为优先。经常居住地被定义为居住一年或以上的地方。被抓前,王全璋一直在北京居住和工作,家庭现在也依然在北京,因此理应获准回京。

《世界人权宣言》要求所有个人「(在中国境内的)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权利」受到保障,这个国际标准应当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所订立的为准1。在第27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提出所有对迁徙自由施加限制的例外情况:

1. 合乎法律要求;
2. 只有在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实行;
3. 限制性措施必须符合相称原则;
4. 必须与《公约》保证的其他权利一致
5. 是暂时性的

因此,限制王全璋选择住所的自由权利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王全璋律师及其家人已经受够苦了。

我们促请中国政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和第十三条,保障王全璋获释后的人身自由,确保不再软禁、监视或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联署团体: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Concern Group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中国人权捍卫者

Front Line Defenders
前线卫士

Human Rights Committee of Taipei Bar Association
台北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

Human Rights Watch
人权观察

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国际人权服务社

Lawyers for Lawyers
律师助律师基金会

Lawyers’ Rights Watch Canada
加拿大律师权利观察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华人民主书院

Safeguard Defenders
保护卫士

The Rights Practice
瑞慈人权合作中心

Taiwan Support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Network
台湾声援中国人权律师网络

1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HRC), CCPR General Comment No. 27: Article 12 (Freedom of Movement), 2 November 1999, CCPR/C/21/Rev.1/Add.9, available at: https://www.refworld.org/docid/45139c394.html [accessed 9 March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