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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審判不太可能在 2024 年 11 月之前開始

Status: 
候審
有關情況

2024 年 2 月 19 日,香港高等法院就支聯會及其三位前領導人、女性人權捍衛者鄒幸彤、勞工權利捍衛者李卓仁和人權律師何俊仁舉行案件管理聆訊。

2023年3月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名香港政府指定的國家安全法官判定女性人權捍衛者鄒幸彤和另外兩名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領導人被定罪,原因是這三位支聯會成員拒絕遵從香港警方於2021年8月的通知,要求提供支聯會資金、活動、董事會成員、行政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大量資料。

2022年6月29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就女性人權捍衛者鄒幸彤一案作出最後提訊,鄒幸彤在該案中面臨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在2021年8月要求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的指控。本案將於2022年7月13日至19日開庭審理。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已十次駁回了女性人權捍衛者鄒幸彤的保釋申請。

2021102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對鄒幸彤和其他四名支聯會前領導人因 "未能提供香港警方根據國安全法要求的資訊而被起訴的案件進行了第一次審前審查。  20211022日,主審法官首次批准鄒幸彤和其他四位人權捍衛者的保釋。 然而,鄒幸彤仍因另一項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的指控,仍遭羈押,她和另外兩位人權捍衛者將於202110  28日在同一法庭出庭。

2021930日和10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第三次和第四次拒絕了女性人權捍衛者的鄒幸彤保釋。 法官兩次都說,沒有看到鄒幸彤的情況有任何 「關鍵變化 」而予以保釋。 鄒幸彤下一次保釋審查定於20211021日,這一天也正好是鄒幸彤和其他四名支聯會前領導人被起訴, 未根據國安法向警方提供資訊案件的審前審查。

2021924日,香港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進行第二次保釋審查聽證。 法官拒絕了保釋申請,理由與上次審查相同,即 「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鄒幸彤)不會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鄒幸彤的下一次保釋審查定於2021930日在同一法院進行。

2021925日,在一次特別大會上,支聯會的成員組織以414的投票結果解散了這個組織。

2021915日,鄒幸彤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一周前Ta被控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和根據港區《 國家安全法》  "未向警方提供資料 「的指控的首次保釋審查聽證會。 法官拒絕就這兩項指控對鄒幸彤保釋,理由是他 "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ta不會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鄒幸彤的下一次保釋審查定於2021924日進行。

202199日,香港警方通知支聯會,律政司決定根據香港國家安全法第22條和第23條,指控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副主席鄒幸彤 以及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鄒幸彤和支聯會的四名常委也被指控 「未按通知要求提供資料」,這是香港警方國安處的要求。

202198日上午,警方逮捕了香港女性人權捍衛者和律師鄒幸彤以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支聯會)常務委員會的其他三名成員,一天前支聯會拒絕了警方命令,警方指控支聯會是 「外國代理人 」,並要求提供大量有關工作人員信息、資金來源以及過去七年與香港和外國組織互動的資訊。 這是鄒幸彤自20216月初以來的第三次被捕。

鄒幸彤簡介

 鄒幸彤是香港大律師和女性人權捍衛者。 鄒幸彤倡導保護和促進勞工權利,併為中國大陸受迫害的人權捍衛者爭取權利。 鄒幸彤是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的現任副主席,支聯會是1989年在香港成立的一個草根倡導團體,旨在爭取釋放中國政治犯,在中國進行民主改革,並要求對中國當局在1989月致命打擊民主抗議活動期間的法外處決和其他侵權進行問責。 鄒幸彤是香港大律師,為因參與民主活動而遭到警方和司法程序攻擊的和平活動人士和抗議者提供法律援助。

21 February 2024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審判不太可能在 2024 年 11 月之前開始

2024 年 2 月 19 日,香港高等法院就支聯會及其三位前領導人、女性人權捍衛者鄒幸彤、勞工權利捍衛者李卓仁和人權律師何俊仁舉行案件管理聆訊。

根據控方和辯方提交的證據和文件數量,由三名政府任命的國家安全法官組成的小組預計審理,將需要大約 70 天,不太可能在 2024 年 11 月之前開始。

14 March 2023
鄒幸彤被判4個半月

2023年3月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國家安全法官判處女性人權捍衛者鄒幸彤和另外兩名支聯會領導人分別4個半月監禁,罪名是未能遵守警方要求支聯會交出內部資料的通知。這三位支聯會領導人一周前於2023年3月4日被定罪。

另外兩名支聯會領導人獲准保釋。鄒幸彤拒絕接受保釋條件,認為這些條件限制了言論自由權。鄒幸彤仍被在押候審,因為政府正在對另一起案件的推翻判決提出上訴,鄒幸彤在2021年6月因有關天安門大屠殺祖光活動中 "煽動他人參加未經批准的集會 "而被定罪,鄒幸彤在另一個案件中仍在等待審判,鄒幸彤與支聯會的另外兩名人權捍衛者被根以香港國安法中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的罪名被起訴。

7 March 2023
在“外國代理人”案中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資料,鄒幸彤被定罪

2023年3月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名香港政府指定的國家安全法官判定女性人權捍衛者鄒幸彤和另外兩名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領導人被定罪,原因是這三位支聯會成員拒絕遵從香港警方於2021年8月的通知,要求提供支聯會資金、活動、董事會成員、行政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大量資料。

判決定於2023年3月11日進行。鄒幸彤和另外兩名支聯會領導人面臨長達六個月的監禁和10萬港元(約合11,919歐元)的罰款。鄒幸彤也在根據《國家安全法》的另一起案件中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

警方要求提供資料是基於其聲稱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並且是根據香港《國家安全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發布的,這條規定賦予警方廣泛的調查權力。然而,在審判期間,檢方隱瞞了指控支聯會充當“外國代理人”的外國組織身份,一名作證的主要警官也拒絕回答有關外國組織身份問題。法官還支持檢方和警方的論點,宣稱披露此類信息將損害“公共利益”,“危及對其他個人和組織的持續調查”。

鄒幸彤是香港大律師和女性人權捍衛者。在她於2021年9月8日因拒絕向警方提供資料而被捕,鄒幸彤是支聯會的副主席之一。 2021年9月24日,由於支聯會領導人被起訴,面臨進一步起訴的風險很高,支聯會成員投票決定解散組織。 2021年10月26日,當港支聯的清算程序仍在進行時,時任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發布命令,將支聯會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理由是“支聯會尋求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相當於尋求推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和顛覆國家政權"。

在裁決中,國家安全法官還確認,根據國家安全法設立的新機構,國家安全法本身以及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和行動不能在當地法院受到質疑。國家安全委員會由香港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由北京中央政府監督,負責制定《國家安全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

聯合國人權專家多次對《國家安全法》及其第43條實施細則對捍衛人權、表達自由、結社自由、隱私和公平審判的權利構成嚴重威脅,對此表示關注。

2021年9月,聯合國特別程序任務負責人就被拘留一事寫信給中國和香港當局。專家們說,拘留和逮捕人權維護者 "是對香港民主運動的表達自由和和平集會施加不當限制更廣泛行動的一部分",這種 "以國家安全為由將行使人權定為犯罪,不符合國際人權法"。

2022年7月,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關於香港政府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結論性意見中,對根據《國家安全法》和《煽動叛亂法》任意逮捕和拘留人權維護者表示關切,呼籲暫停執行這些法律並對其進行改革或廢除。委員會指出,"《國家安全法》第43(6)條和《實施細則》附表6為以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為目的任意侵犯隱私提供了便利,這不符合《公約》第十七條的規定"。

2023年2月,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也批評利用《國家安全法》針對香港的人權維護者,並對該法 "事實上廢除了司法機構的獨立性 "表示關注。呼籲對該法進行審查,使其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前線衛士認為,根據《國家安全法》逮捕並隨後起訴鄒幸彤和其他支聯會成員,是對這些人士合法和和平人權工作的報復。在本案中看到的實質性和程序性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情況,說明香港當局有意並能利用《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來懲罰和恐嚇人權捍衛者和組織,阻止這些人權捍衛者和組織與國際夥伴、其他政府和聯合國人權機制溝通或合作,或接受支持。

前線衛士呼籲香港當局撤銷對鄒幸彤和其他支聯會領導人的定罪,立即釋放鄒幸彤和其他支聯會領導人,並撤銷對鄒幸彤和其他支聯會領導人的其他刑事指控。前線衛士再次呼籲中國中央政府廢除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

30 June 2022
裁判官拒絕要求檢察官披露「外國代理人」指控的進一步證據

2022年6月29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就女性人權捍衛者鄒幸彤一案作出最後提訊,鄒幸彤在該案中面臨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在2021年8月要求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的指控。本案將於2022年7月13日至19日開庭審理。

鄒幸彤重申先前向法院提出的要求,要求檢控官提供更多細節,說明自己和香港支聯會被指控為「外國代理人」的確切外國實體。裁判官拒絕了這一請求,並表示檢方完全可以自行決定如何起訴案件,沒有義務透露其起訴策略,包括在審判過程中會使用什麼證據和多少證據,以及會如何使用。

2022年5月早些時候,同一裁判官裁定支持檢方隱瞞和編輯某些案件檔案中的某些信息,以保護重大公共利益,即國家安全。檢方有兩週時間根據裁決對相關案件檔案進行編輯,然後再移交給被告及其律師。這些經編輯的檔案顯示,警方指控香港支聯會是某個海外組織的外國代理人,其依據是香港支聯會從該組織收到的一筆電匯。

鄒幸彤正面臨著《港區國安法》規定的 “顛覆國家政權”的另項指控。由於拘押程序正在進行中,此案的審判尚未安排,對此案中針對鄒幸彤的證據初步調查定於2022年9月2日至13日進行。

11 January 2022
女性人權捍衛者鄒幸彤一再被拒絕保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已十次駁回了女性人權捍衛者鄒幸彤的保釋申請。2022年1月10日,鄒幸彤與另外兩名共同被告人李卓仁和何俊仁第三次出庭受審,罪名是《香港國家安全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此次法庭提审中, 三名人權捍衛者没有申請保釋,而鄒幸彤表示打算在8天后,即2022年1月19日再次申请保释。

鄒幸彤已經在另外兩起案件中因「未經授權集會」的指控被判處總共22個月的監禁。

27 October 2021
鄒幸彤獲准保釋,但被控 「煽動顛覆罪 」仍遭羈押

2021102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對鄒幸彤和其他四名支聯會前領導人因 "未能提供 " 香港警方根據國安全法要求的資訊而被起訴的案件進行了第一次審前審查。  20211022日,主審法官首次批准鄒幸彤和其他四位人權捍衛者的保釋。 然而,鄒幸彤仍因另一項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的指控,仍遭羈押,她和另外兩位人權 捍衛者將於20211028日在同一法庭出庭。

除了擔保人和交出旅行證件等通常的保釋條件外,檢方還規定了另一個條件,即禁止這些人權捍衛者 "在傳統媒體、網路媒體或社交平臺上直接或間接實施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視為違反國安法規定的罪行或可能被視為構成任何此類罪行的行為或發表任何言論或表達。  " 鄒幸彤和另一名共同被告嘗試拒絕控方的條件,申請撤銷保釋,因為其保條件侵犯了表達自由,但被法官駁回。

「未提供資料案」下一次審前審查定於2022122日。

11 October 2021
鄒幸彤的保釋再次被拒,支聯會資產被凍結

2021930日和10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第三次和第四次拒絕了女性人權捍衛者的鄒幸彤 保釋。 法官兩次都說,沒有看到鄒幸彤的情況有任何 「關鍵變化 」而予以保釋。 鄒幸彤下一次保釋審查定於20211021日,這一天也正好是鄒幸彤和其他四名支聯會 前領導人被起訴,未根據國安法向警方提供資訊案件的審前審查。

2021929日早些時候,香港警方國安處向鄒幸彤和其他支聯會前領導人發出通知,稱根據 香港《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第31)條授予的權力,支聯會 在旺角區的財產和在香港三家銀行的多個銀行帳戶已被凍結。 根據通知,資產凍結將持續到2023928日。

27 September 2021
鄒幸彤的保釋被拒,支聯會將解散

2021924日,香港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進行第二次保釋審查聽證。 法官拒絕了保釋申請,理由與上次審查相同,即 「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鄒幸彤)不會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鄒幸彤的下一次保釋審查定於2021930日在同一法院進行。

2021925日,在一次特別大會上,支聯會的成員組織以414的投票結果解散了這個組織。

22 September 2021
鄒幸彤的保釋被拒,警方下令刪除支聯會網站

2021915日,鄒幸彤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一周前Ta被控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和根據港 區《國家安全法》  "未向警方提供資料 「的指控」的首次保釋審查聽證會。 法官拒絕就這兩項指控對鄒幸彤保釋,理由是他 "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ta不會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鄒幸彤的下一次保釋審查定於2021924日進行。

2021916日,鄒幸彤擔任副主席的支聯會宣佈,香港警方已於2021910日向 組織、七名執行委員會成員和公司秘書發出一封信。 援引了《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第72)條的權力,要求支聯會在7天內刪除運營的網路平臺上的指定內容。 支聯會宣佈將刪除官方網站、臉書和 「其他指定電子平台上的信息」。 2021917日,支聯會的網站、臉書、Instagram 推特帳戶已無法訪問。

13 September 2021
鄒幸彤被控 「煽動顛覆 」和 「未向警方提供資料」,保釋被拒

202199日,香港警方通知支聯會,律政司決定根據香港國家安全法第22條和第23條,指控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副主席 鄒幸彤以及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鄒幸彤和支聯會的四名常委也被指控 「未按通知要求提供資料」,這是香港警方國安處的要求。

同樣在202199日,警方國安憑法院的搜查令搜查了支聯會的六四博物館和倉庫。 警方表示,警方沒收了文件、電腦和宣傳材料,並凍結了支聯會價值約220萬美元的資產。

2021910日上午,鄒幸彤和其他六名共同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指控進行聽證,控方稱這些指控是基於202071日至202198日期間支聯會作為組織以及鄒幸彤、李卓人和何俊仁的行為。 根據港區《國家安全法》第23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判犯有此罪的人可被判處最高十年的監禁。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1028日,並拒絕了鄒幸彤的保釋,ta的保釋申請將在2021915日再次得到審查。 鄒幸彤的共同被告勞工權利捍衛者李卓人和人權律師何俊仁已經在服刑不能申請保釋,李卓人和何俊仁因參與2020年的和平集會而被指控 「未經許可的集會 」而被判刑。

2021910日下午,在同一法庭上,鄒幸彤和其他四名支聯會常委成員聽取了警方的 "未按通知提供資料 "指控。 五人都不認罪。 同一法官拒絕了所有五名人權捍衛者的保釋申請。

8 September 2021
女性人權捍衛者鄒幸彤在拒絕警方數據索取後被捕

202198日上午,警方逮捕了香港女性人權捍衛者和律師鄒幸彤以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支聯會)常務委員會的其他三名成員,一天前支聯會拒絕了警方命令,警方指控支聯會是 「外國代理人 」,並要求提供大量有關工作人員信息、資金來源以及過去七年與香港和外國組織互動的資訊。 這是鄒幸彤自20216月初以來的第三次被捕。

下載緊急呼籲

鄒幸彤是香港大律師和女性人權捍衛者。 鄒幸彤倡導保護和促進勞工權利,併為中國大陸受迫害的人權捍衛者爭取權利。 鄒幸彤是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的現任副主席,支聯會是1989年在香港成立的一個草根倡導團體,旨在爭取釋放中國政治犯,在中國進行民主改革,並要求對中國當局在1989月致命打擊民主抗議活動期間的法外處決和其他侵權進行問責。 鄒幸彤是香港大律師,為因參與民主活動而遭到警方和司法程序攻擊的和平活動人士和抗議者提供法律援助。

202198日,鄒幸彤與支聯會的其他三名成員一起被捕。 在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825日向支聯會和其他常委成員發出通知後,這四名支聯會常委 被捕,這是根據北京政府在2020630日單方面實施的《香港國家安全法》 第43條授予了警方寬泛權力。  95日,警方表示已於2021825日向香港一些數量不詳的組織發出通知。 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不願配合數據索取的被知會者 "構成犯罪,一經起訴定罪,可處以  10萬元罰款和6個月監禁"

警方送達給支聯會的通知要求提供大量資訊,包括支聯會自1989年成立32年以來所有董事會成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全職員工的個人資訊;2014  年以來在香港舉行的所有董事會和常務委員會的線下和線上會議的記錄。 自2014年以來在香港進行的所有線下和線上活動的日期、時間、地點、目的、召集人、資金和支出等資訊,這些活動是與 "追求政治目的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外或在臺灣的政黨或其他組織和/或其香港分支機構  "聯合組織的,在其協助下組織的,由其資助的,以及自2014年以來支聯會與任何這些實體舉行的其他會議。

警方的通知要求支聯會在202197日前以書面形式交出所需資料。  202195日,鄒幸彤與支聯會的其他三名支聯會常委 舉行了一次公開的新聞發佈會,宣布他們不會遵守警方的要求。 鄒幸彤表示支聯會不是任何政府或國家利益的代理人。 相反,支聯會是"香港人良心的代理人",支聯會使命是宣導民主改革和對侵犯人權的行為問責。 支聯會還宣佈將於2021925日召開成員特別大會,以決定在政府壓力和威脅越來越大的情況下是否解散。

202197日,鄒幸彤和其他常委前往香港警察總部,提交了書面回應。 回應強調,警方未能在通知中提供任何證據來證實「外國代理人」的指控,未能證明向支聯會送達這樣的通知對於防止和調查國家安全犯罪是 「必要的」 ,也未能在所要求的信息和所謂正在調查的國家安全犯罪的性質之間建立可信的聯繫。

2020年,聯合國人權專家對香港國家安全法通過前後提出了嚴重關注。 人權專家指出,香港國安法 「在關鍵方面缺乏精確性,侵犯了某些基本權利,可能不符合國際法規定的必要性、相稱性和非歧視性的門檻」。

前線衛士組織認為,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包括其第43條的實施細則是濫用權力,旨在並已被用作威脅和懲罰人權捍衛者和不同聲音的工具。 前線衛士提醒香港政府,根據國內人權立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政府有尊重所有人權的法律義務,包括隱私權和結社自由權,這不僅包括...... 建立和加入組織的能力,還包括從國內、國外和國際來源尋求、接受和使用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能力

利用國家安全法和其他限制性法律來對付人權捍衛者,在民間社會中造成並加深了恐懼氣氛,導致自我審查、縮減計劃、工作人員辭職和整個組織的解散。  20218月,面對政治壓力、香港和中國大陸國家媒體的抹黑攻擊以及政府官員的法律行動威脅,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和民間人權陣線這兩個香港最具影響力的民間團體解散了。

前線衛士組織認為,鄒幸彤和其他其他支聯會成員的被捕是對其在對其在香港和中國大陸促進和捍衛人權的和平和合法工作、以及行使表達、結社和 集會自由的報復。